我們知道,在污水排放口安裝水質監測儀目的就是檢測水中的相關指標是否有超標,但瞬時監測出超標算超標排放嗎?這個問題在一些案件中頗有爭議!本章和大家一起了解網上說的一些爭議。 認為瞬間也是超標排放,環辦政法函[2017]1624號復函明確規定:污水處理廠現場即時采樣即為一次性采樣,根據我國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6號的規定,是可以判定瞬間超標也算是超標排放的。 但也有人認為這樣不合理,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4.1.4.2的規定,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是否超標,是要在24小時日均值來認定,不能瞬時超標認定超標排放。 理由是什么呢? 一、環辦政法函[2017]1624號復函曲解了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6號的內容 環辦政法函[2017]1624號復函認為,現場即時采樣可作為判定是否超標的證據的依據,主要是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6號中規定,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技術依據,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均不得違反排放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但排放標準中,除了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的規定外,還有取樣與監測的規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取樣與監測部分,對于污水處理廠取樣位點、取樣頻次、監測方法都作了專門的規定說明。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4.1.4.2明確規定,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小時一次,取24小時混合樣,以日均值計。 依據上述標準規定的內容,要認定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至少要每2小時取一次水樣,24小時至少應有12份水樣,混合制成待檢水樣。該混合水樣超標,才能認定污水處理廠存在《水污染防治法》中的超標排放行為。 環辦政法函[2017]1624號復函僅關注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的規定,而忽略取樣與監測的規定,為斷章取義,曲解相關規定的內容。 二、瞬時超標是否為超標排放,取決于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 在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選用規則中,行業標準比綜合標準好。即,存在行業標準時,需要先適用行業標準。 在各類行業標準中,如技術規范中認可即時一次性采樣,也就是瞬時超標,都會在標準的加述: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并沒有認可即時一次性采樣的合法性,也就是說,瞬時超標在污水處理廠的排放中并不適用。 三、認可瞬時超標也不符合污水處理廠的實際 污水處理廠的進水水質直接影響到出水水質。因進水水質的復雜及不可控性,要求污水處理廠隨時跟著進水水質變化來調節工藝是不可能實現的。同時,進水水質的變化情況,也需要時間反映到調試員那里。 綜上所述,即時一次性采樣的監測結果,不能作為認定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的依據;瞬時超標也不是《水污染防治法》意義上的超標排放。
本文連接:http://www.coventrychinese.com/newss-98.html
|